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
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
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
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解释: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权利也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责任是一种职责和任务,身处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带有强制性。
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二指没做好分内事而应承担的过失;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
是与权利相对的。
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是指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
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责任的主观色彩更重,义务更加是一种客观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