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地震局、宗教局、档案局。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2.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 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
3.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
4.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
5.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
6.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8.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