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 同时废止。
区别如下:
1.时限区别:单位申报时限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个人申报时限为事故发生一年之内;
2.费用支付渠道区别:如果是职工个人申报并认定为工伤,那么在申报前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
3.申报顺序区别:单位申报优先,在单位超过30天未进行申报的情况下,才可由个人进行申报。
工伤认定后赔付程序如下: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
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