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权的介绍如下:
1.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
2.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
3.债权无追及力,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
含义: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客体:给付或行为。
如甲出售一批书给乙,债权的客体即为给付或行为,甲享有的是要求乙给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