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岗位(工种)、技工等级、岗位证书类别等岗位资格信息;
3.人员类别、从事过劳务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等从业信息;
4.施工现场日考勤信息;
5.劳务用工合同、工资支付情况等其它信息;
6.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承担建筑工地管理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
7.监理企业承担建筑工程管理的项目总监及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
8.施工企业关键岗位工地管理人员;
9.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电 焊工、建筑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筑场内机械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1.劳务承包资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
2.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3.施工人员在50人至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
4.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