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
行政单位是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
其人员实行公务员体制管理,经费、工资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拨付。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一般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而言,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公立学校不一定是国家办的学校。
公立学校也称公办学校,相对私立学校而言。
其基本定义是用纳税人的钱兴办的学校。
由于纳税人所交的税款由政府机构管理,因此将“公办”与“政府”挂上了钩。
“公”指的是“公众”,即全民掏钱办的学校。
一个国家按职能和区域分有不同层级的管理机构,俗称“地方政府”。
而地方政府又有省、市、地、县之分。
这些层级都可以用所在地纳税人的钱办学,而这些钱分别出自不同财政支出。
在中国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从不同财政经费里出钱办的学校冠名也不同,有“国立”、“省立”、“市立”、“县立”之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