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第一类: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不能参加村干部选举;
第二类:欺压村民的不能参加村干部选举;
第三类:受过党政纪处分的不能参加村干部选举;
第四类:严重违法违纪的不能参加村干部选举;
第五类:沾染黄、赌、毒、等劣习的不能参加村干部选举;
第六类:长期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不能参加村干部选举;
第七类:品德低劣,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加村干部选举;
第八类:影响社会稳定、煽动群众闹事的不能参加村干部选举;
以下几类人不能担任村干部:欺压村民、横行霸道,是村霸的、曾被判过刑、有过犯罪前科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当选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纪委对8类人不得当村干部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务的廉洁环境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这8类人包括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惩罚的、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因债务违约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因在国家工作岗位上被调查处理的、因赌博成瘾受到治安处罚的、因涉及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开除党籍的人。对于这些人员来说,如果被任命为村干部,可能会滋生腐败风险,而且会影响基层管理的公正性和诚信度。因此,纪委的规定有利于村庄的繁荣和稳定,也有利于保护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