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是指因残疾或疾病符合国家标准,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符合这一要求的家庭有: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贫困户是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或是指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生存。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有以下七大行为不能做:
1.家中有固定电话,但月话费不能超过40元。
2.不能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
3.家庭月电费支出不能超过30元,不能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
4.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平方米以上,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6.不能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能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
7.不能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
低保户人均年收入为2000元。
低保户是指因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家庭,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 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