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私藏弩不构成犯罪行为,也不受行政治安处罚,但携带是违法行为会受到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的。
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没有造成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