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广应当是多层次的,并且是门类齐全的。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后者是指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而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
当然,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作为经济法体系构成要素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律规范,一般通过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建立经济法体系必然要求建立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