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
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
其次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
2、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3、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
4、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
于谦在明朝平反了。
在明朝史书有记载。
明史中写到,成化初,冕赦归,上疏讼冤,得复官赐祭。
诰曰:"当国家之多难,保社稷以无虞,惟公道之独恃,为权奸所并嫉。
在先帝已知其枉,而朕心实怜其忠。
"天下传诵焉。
弘治二年,用给事中孙需言,赠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太傅,谥肃愍。
赐祠于其墓曰"旌功",有司岁时致祭。
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
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
科举制改善了之前的用人制度,彻底打破血缘世袭关系和世族的垄断;“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部分社会中下层有能力的读书人进入社会上层,获得施展才智的机会。
但后期从内容到形式严重束缚了应考者,使许多人不讲求实际学问,束缚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