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构成要件: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4.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5.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行为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法的强制属性:是指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行为法的单方意志性: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具体指:
1. 根据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凡未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性规范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