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条: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如下: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集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
3.普遍性,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保障所有的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协调、稳定地发展。
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本意为社会安全。
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社会保障一词曾有着不尽相同的解释,但其基本内容、性质、目的、宗旨却大体相同。
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安全网络的形式出现,起到安定社会生活的作用。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会保险制度。
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福利制度。
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社会救济制度。
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社会优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