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此种情况不具有赡养义务。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此种情况不具有赡养义务。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这种情况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其丧失监护权。
父母对18周岁的孩子因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终止。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年满18周岁是成年的标志,《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
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
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