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此权利受《保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人寿保险条款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被保险人本人,如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财产保险中称为赔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称为给付保险金;
2.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5.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6.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
保险公司一般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但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等各种状态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和提供相关的健康资料,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恢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