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骗”字,就是你被马扁了一下,马跑的多快呀,“骗子”就像被“马扁”一样,骗你一下,不管成功与否,绝不纠缠,迅速撤离,这就是“骗子”。
故,古人造字时,就把“骗”字,“马”和“扁”组合在一起了。
好有意思的一个字啊,“遭人扁”,就够倒霉了;被人“看扁”了,更不是个滋味。
“扁”,就是形象“受损”,有点窝囊,精神头上有点瑕疵,被人“骗”,那就很自然了。
马,在农耕时代,自然生态文明时代,那是“快牲口”,高头大马,神气的很,骑上高头大马,那才叫个神气。
新郎官娶媳妇,骑着高头大马,甭提多威武了。
中了“头名状元”,皇上圣旨:骑上高头大马,披红戴花,在皇城连走三天,多长脸啊。
马的神骏,马的速度,那是令人望尘莫及的。
所以,马与扁之组合,自然便被叫做“骗”了,既象形又可会意,再恰当合适不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金额方面的具体划分: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骗保险达到法定数额的,会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