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的定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依其主体的广泛性、调整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违反教育法所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性;教育法的优点:
1.通过对教育现象变化过程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观察从而获得该事物客观的材料有利于教育科学理论的提出;
2.观察研究可以检验教育科学理论观点是否正确;教育法的缺点:
1.不能判断为什么这一因果关系的问题,只能说明有什么和是什么的问题;
2.由于观察时间和观察情境的限制,在研究对象人数多且分散的情况下运用比较困难;
3.由于教育现象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观察项目归类推论性太多,会影响研究信度。
我国教师的权利有: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