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面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订单编号:是指在购物网站购物后获得的订单号,记录的是购物订单信息。
为了区分不同的订单和快速的查阅订单资料,通常都会给某一个订单定一个编号,编号通常是订单中唯一的,不会有重复的现象。
货号:即商品编号,是商品的生产厂商对不同款的商品所标记的唯一编号,每一款商品都有一个唯一的货号。
使用货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识别不同款的商品。
退货物流信息应根据自身和店家的真实信息进行填写,以防出现错误而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发生。
退货物流是指对已采购但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退货,以及与已售出商品的退货有关的运输、验收和保管有关的物流活动,以下是常见的退货类型:
1.无缺陷产品的退货:主要包括来自消费者的无缺陷退货和零售商或分销商的无缺陷退货两种类型;
2.缺陷产品的退货:主要是由于生产技术或质量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功能方面存在缺陷;
3.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产品的退货;
4.订单处理失误或包装过程失误的退货,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员工在订单处理方面可能出现失误;
5.交货延迟导致的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