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中所称“其他个人”包括指除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之外的自然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有: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2.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应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3.为了核算一般纳税企业在月终时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还应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包括:
1.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2.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3.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4.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
5.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