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不是国家干部,是由所在的村之村民合法选举产生的。
但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规定,村委主任在协助政府作以下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干部: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