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四十三条,是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独立于企业,由工会自身独立领导,最高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合同法》中提及的工会指的就是用人单位建立的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鉴于单位没有设立工会的情况较多,相对应的就是上一级工会组织,单位所在地的工会领导组织属于区工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