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欠款,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除禁止高消费,其个人信用也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需要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计算,另外还需要按照赔偿权利主体即被扶养人身份的不同分别确定以下赔偿标准:
1.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按期给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十八周岁。
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
2.如果被扶养人是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原则上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
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
3.如果被扶养人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女自五十五岁起,男自六十岁起,至死亡时止。
这种赔偿期限,实际上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赔偿期限是一样的。
分期给付的,到死亡时止。
一次性给付的,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