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在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做出之前,被告人不叫 罪犯而叫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怀疑其犯罪。
既然是怀疑,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不成犯罪。
直接说某些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的被告人是死刑犯,其实是错误的。
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之前,从理论上来说,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都是未知数,都在查明阶段。
既然是查明阶段,就需要有人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人就是律师。
律师业的昌盛根植于的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兴旺,而培植和养育一个自由且繁荣的法律服务市场必然需要一个规范的法制环境,即符合法律本身被遵守,司法机构及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很好地执行法律等条件。
假若法律不被遵守,简而言之,大家至少在明面上无法根据规范对行为后果做出预判,这种情况之下,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的典型形象可能就是所谓的“掮客”沟通执法者和部分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求,达到利益输送的目的。
而当法律服务变成极少数人才能享有的服务时,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也就无从提起了。
换言之,一个昌盛的律师业根植于繁荣的法律服务市场,而只有一个规范的、普罗大众都能够享受专业法律服务的市场,才会是一个欣欣向荣的市场,律师业的昌盛也就可以从此而言了。
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它需要合伙制。
专业性商业服务组织尽管可以对外形成统一的、一致的服务口径,但不可否认其执业特点是依然是由个别(或数个)合伙人为核心领导服务团队展开工作。
这意味着合伙人之间在执业上是相对独立的,并不具有明显的相互配合与分工的特色。
由此,这类组织的执业模式是所有合伙人带领各自团队“分头出击”,这要求每个合伙人都能代表合伙企业来执行业务。
此时,普通合伙企业就体现出了相较于公司更明显的优势:在与当事人打交道上,每个合伙人都代表合伙企业;相反,在公司我们则总要盯着获得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总而言之,前者能同时派出多个技能水平甚至声誉相近的团队,同时展开业务。
这必然与专业性商业服务组织与一般企业的经营模式的区别有很大关系。
我这里不展开,但大家可以进一步联系合伙经营与公司化经营的历史,前者与强调合伙人个人技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这一特色有关;而后者则显然与资本集中、规模化生产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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