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系统上修改迁移证信息后重新办理迁移证,也可手工修改迁移证信息加盖户籍专用章确认。
1.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
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
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2.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3.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由本人持落户申请书,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户口迁移证上的地址如下:
1.该地址当事人应根据户口接收方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填写;
2.在跨省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户口准迁证上的迁入地址填写该项;
3.填列要求,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需要提供户主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相关的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才可以申请办理公民若需要办理户口迁移,具体资料需要咨询当地户籍部门为准。
一般情况下只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代为办理的,其他人是无法代为办理的。
户主代办理户口迁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