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主要是主体是国家,这没有疑问。
关键是个人是不是国家法主体,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
传统的定义也比较清楚。
关键是根据国际社会新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越来越多, 国际人权法越来越发达。
因此,在特定的制度体系和背景下进行讨论时,过去不在普遍意义上具有主体地位的主体,如个人和重要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难点:相关研究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僵化的理论得出刻板的结论,不能反映现实。
理论的新的发展,基于现实,并用于指导现实,这是相关创新的意义,只是要小心加以界定。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国际法乃是指国际公法,即“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从学科分类上讲,是一级学科,下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
从内容上看,现代国际法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下列国家间关系的规则:
1.领土法;
2.国际海洋法;
3.国际航空法;
4.外层空间法;
5.国际环境法;
6.外交关系法;
7.领事关系法;
8.国际条约法;
9.国际组织法;
10.国际人权法;
1
1.国际刑法;
1
2.国际争端解决法;
1
3.战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