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1.销售货物,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一般于每年的年初进行,故上年收入应填鉴定当年的上一年。
比如2018年填表时,上年收入数应是2017年的收入数。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2.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