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和性简介:保险合同采用附和方式订立,是现代社会重复交易的产物。
随着服务的标准化合销售的系统化,保险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速度和经济效率,预先制定了格式条款,以供将来与不特定的多数人签订合同之用,从而导致了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征。
投保人要求投保某险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成立,但成立的保险合同并不等于生效。
如果合同中对生效附条件,则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如果合同未对生效附条件,则合同成立时生效。
例如:某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生效,那么8月14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合同成立,8月15日零时合同生效。
意思是以年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作为所交的保费,保额为年收入10倍左右的保障。
每年保费1万左右,保额要做到100万,是可以配置的。
险种组合可以由寿险,重疾,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定期寿险以及住院医疗几方面共同构成。
1.第一个十:家庭年缴保费,占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
2.第二个十:风险保额,要达到家庭年收入的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