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注种类及有效期往返次数,及逗留天数:
1.探亲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商务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不限制往来次数。
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是由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给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留学等非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凭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凭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于罗湖口岸、深圳湾口岸、蛇口码头口岸(乘船)、福田口岸出境。
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
往来港澳通行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有效期为5年,成年人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延长为10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地税登记机关,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须报送的资料:
1.按要求已如实填妥的《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登报遗失声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地税机关认可的报刊所刊登遗失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请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