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
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多采用条例、规定等名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5.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则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6.其他: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
根据问题的描述,回答如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这是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而来。
法律渊源有:一、宪法。
在我国,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尚有正义,但是有的案例已经承认宪法作为民法的渊源。
二、民事基本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
三、民事特别法。
在民事特别法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冲突的前提下,具体适用中采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
四、全国性行政法规。
根据宪法,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但其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冲突。
五、有权解释。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
六、地方性民事法规。
地方性民事法规是地方性民法的渊源。
七、国家政策。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了国家政策的法律渊源地位。
但这种状况会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而改变,法律政策将不能再作为法律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