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赌博罪司法解释为以下几点: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赌博罪中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代表的金额认定,属于赌博罪;
5.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直接帮助,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吃喝嫖赌、赌誓发愿、赌彩一掷、赌咒发誓、狂嫖滥赌、赌长较短、赌神发咒、、赌物思人。
1.吃喝嫖赌:解释:指某些人不务正业。
2.赌誓发愿:解释:犹言赌咒发誓。
庄严地说出表示决心的话或对某事提出保证。
3.赌彩一掷:解释:犹言孤注一掷。
4.赌咒发誓:解释:庄严地说出表示决心的话或对某事提出保证。
5.狂嫖滥赌:解释:指沉溺于嫖妓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