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有违反本法行为”是指违反消防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主要是指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对于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已有具体规定,因此,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采取逐条规定的形式而单独规定了本条。
消防法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有:
2.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5.任何单位、个人都严禁谎报火警。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际上是可以住人的,只是要满足消防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