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物权: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如果权利人出于一定目的也可依其意思将主物权变为从物权。
从属物权: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156条。
真意保留又称“心中保留”,非真意表示或单独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包括有意的不真实和无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属于有意的不真实。
真意保留之构成包括:
1.须有意思表示,以表示的内容有法律意义为前提,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2.须表示行为与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在客观上不一致。
即表意人内心的真意不同于表示行为表示出来的意思。
3.须表意人自己意识到其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如法律采取意思主义,则真意保留所表示出来的行为为无效;而如果采取表示主义,则真意保留所表示出来的行为有效。
而如果采取折衷主义,则真意保留原则上有效,例外则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