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是学校中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教师,是一个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也是一个班中全体任课教师教学,教育工作的协调者。
中国清朝于1904年1月13日公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规定,小学各学级置本科正教员一人。
由一个教师担任一个学级的全部学科或主要学科的教学制度,称为学级担任制,简称级任制。
负责一个学级全部或主要学科的教学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的教师为级任教师。
到中华民国时期,1932年才规定中学实行级任制。
1938年又把中学的级任制改为导师制,负责班级组织教育工作的教师称级任导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承老解放区的传统,学习苏联教育经验,在中小学里一律设置班主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