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权利法案》为限制王权做的规定有: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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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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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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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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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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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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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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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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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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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实施全国统一课程。
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三类课程,核心课程、基础课程和附加课程。
核心课程包括英语、数学和科学。
2.改革考试制度。
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举行四次全国性考试,分别在7、11、14、16岁时举行。
3.改革学校管理体制,加强中央对教育的控制。
规定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中小学,在多数家长要求下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直接接受中央教育机构的指导。
这一政策称为“摆脱选择政策”,被认为是英国打破过去中央、地方两级分权管理教育的传统,走向中央集权制的重要一步。
4.改革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经费预算。
废除英国高等教育“双重制”,即英国的各类学院由地方管理,而大学则由中央管理的体制。
一些高等院校将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管辖,成为独立机构,取得法人地位。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意义:从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该法案涉及的的问题十分广泛,而且非常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英国教育的某些传统。
因此,在英国引起的反响异常强烈,被认为是自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以来英国历史上又一次里程碑式的教育改革法案。
总体而言,这次改革强化了中央集权式的教育管理,对过去从来没有做过统一规定的课程、考试等问题开始进行全国划一管理,这对英国未来教育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主要内容:
1.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
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
2.一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3.在平时,没有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驻扎在民居;在战时,亦不得驻扎,除了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外。
4.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影响:使得法律权利高于国王权利,确立了君主立宪制,为英国的现代化开辟了道路,对世界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确立君主立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