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br(法释〔2010〕12号)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br二○一○年九月十三日br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br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br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起诉用人单位应遵守如下原则:
1.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位可以按出勤比例扣除,即旷工视为未出勤,每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
2.合同约定的津贴、奖金,应按合同约定发放;
3.合同未约定的津贴、奖金,则按单位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发放。
注意: 按劳动合同法,任何罚款都是不允许的,属违法行为,因此,所谓旷工可以扣不超过日工资的三倍的说法是错误,劳动法没有此条文。
旷工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按劳动法规定,单位可以按单位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但规章制度应不违法、通过法定程序制订并向员工公示。
如果没有单位制度没有规定,或制度制订程序不合法,即使旷工超过三天,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二者不是一个范畴,劳动合同法是针对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一些规定,合同法是宽泛的定义。
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法》是《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几个法律的综合体。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既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