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无禁止即为是对市场主体而言的。
对法律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2.在市场经济体系业已确立的今天,全面指导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为审批制寻找到了合法性,这实际上也为审批制所带来的种种腐败和抑制经济的行为创造了合法性。
尽管可能防范一定的市场风险,但却必须付出昂贵的成本,并不能排除更大的结构性风险。
3.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建立起市场与权力的对等关系,权力可以越界而为。
因此,要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首先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也就意味着,需要建立明确的权力清单,并且照单行事。
有了这样的行政习性,市场主体与权力之间,就能形成双赢式的共生关系。
1.在社会生活中,人的实践体现出两种价值:一是人的自我价值,一是人的社会价值;
2.人的自我价值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对自身需要的满足,即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意义。
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马斯洛曾把人的需要分为高低不同的五个层次,归根结蒂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大类;
3.个人的自我价值是在他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
因为任何现实的个人都是社会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了社会关系,他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他的自我价值也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一个人能否实现自我价值和实现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两条:一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奋斗;二是取决于社会的支持。
而社会是否支持,关键又在于个人的奋斗对社会是否有价值。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
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
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