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权利将学生赶出教室。
但该学生应存在上课扰乱课堂秩序,影响他人学习的现象。
因为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享受权利,同时要履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中学生遵规守纪,勤奋学习,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可见,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课堂良好秩序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孩子上课时不认真听课还扰乱课堂纪律,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老师有权批评和制止。
老师没有权利不让学生回家。
《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
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
2.《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