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证券自营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规定: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
基本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交易的风险性: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
收益的不稳定性: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
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