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百分之十三税率的有:
1.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
3.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煤炭制品;
4.图书、报纸、杂志;
5.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6.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8.二甲酿和盐。
1.增值税,销项税减进项税;
2.所得税是季报,净利润乘税率;
3.营业税,属于出租收入等服务项目的收入额乘税率;
4.印花税,根据各公司税管给核定的标准征收;
5.城建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和乘百分之七;
6.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和乘百分之三。
一般纳税人需要建9个账本。
账本及作用如下:
1.现金日记帐本。
记录库存现金的收入、付出及结余情况。
记录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一种特种日记账。
3.总帐本。
记录财政业务的关键业务数据和账务数据。
4.细分类帐本。
对经济业务的详细内容进行的核算。
5.费用帐本。
记录管理费用明细。
6.固定资产明细帐本。
7.货明细帐本。
记录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分户设置,登记其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的账簿。
8.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本。
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
9.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明细帐本。
记录发生交易行为但是还没有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