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管乐器有:
1.拉弦乐:二胡、中胡、大胡、板胡、高胡、大提琴和倍大提琴。
2.弹拨乐:琵琶、中阮、大阮、扬琴、古筝和三弦。
3.吹管乐:竹笛、唢呐、管子、笙、洞箫。
4.打击乐:锣、鼓、钹、磬、木琴、云锣和三角铁。
<p style="text-align:start;"><p style="text-align:right;"><p style="text-align:start;">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法规的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可分为制定权和变通权,制定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权是指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据此制定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内容和程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特定的立法权,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范畴,它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自治权中最基本的权力。
民族管弦乐可以分为:
1.弦乐组(二胡,中胡,大提琴,倍大提琴);
2.管乐组(新笛,邦笛,曲笛,高音笙,中音笙,键笙,暴笙,洞箫,高胡,唢呐);
3.弹拨乐组(杨琴,古筝,琵琶,柳琴,中阮,大阮);
4.打击乐组(花盆鼓,小堂鼓,木鱼,棒子,小镲,对镲,吊镲,小锣,大锣,碰铃)。
西洋管弦乐可以分为:
1.弦乐组(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
2.木管乐组(短笛,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
3.铜管乐组(小号,圆号,长号,大号等);
4.打击乐组(定音鼓,大鼓,小军鼓,钹,三角铁,响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