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进入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泛指区、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1997年男性年满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的,按规定于2000年6月前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称之为协保人员。
2.对象:协保对象:通常说的“协保”,是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同中心、原所在单位三方协商后,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签订协议。
这是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人员走向劳动力市场采取的一项政策。
有关配套政策为协保人员再就业提供了以下有利条件:协保人员走向社会后可以凭《劳动手册》,按相关规定从事劳务性的工作;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的,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
3.按照规定,作为“协保”对象的,是进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岗人员及被认定为再就业特困的人员。
协保人员,指进入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泛指区和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1997年男性年满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按规定于2000年6月前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称之为协保人员。
办理协保的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协保期间,企业实施改制的由改制企业履行代缴协议。
企业实施破产,企业应将履行的上述代缴费用从资产变现收入中给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组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