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应计制,该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五项会计假设 1、会计主体假设。
假设企业法人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会计关注的中心是企业而不是业主、合伙人。
2、持续经营假设。
即每一个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面临破产和清算,因而它所拥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或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在同样的过程中被偿还。
若企业不能持续经营,就需要放弃这一假设,在清算假设下形成破产或重组的会计程序。
3、会计分期假设。
规定了会计对象的时间界限,将企业连续不断不经营活动分割为若干较短时期,以及提供会计信息,是正确计算收、费用和损益的前提。
4、货币计量假设。
这一假设规定了会计的计量手段,指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可以通过货币反映。
它暗示含了两层意思,即币种的唯一性和币值的不变性。
5、权责发生制假设。
以权利或责任是否发生为依据来判定、安排经济业务是否进入会计信息系统以及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后的位置,它高于其他的会计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
按照我国高等院校通用《会计基础》相关内容,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已经发生和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了,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
例如,预收销货款、预付购花款等情况,虽然款项已经收到或者支付,但实际的经济业务在本期并未实现,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不能将预收或者预付的和款项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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