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原合伙人有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义务;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其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退伙;
6.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该合伙人退伙;
8.发生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协议退伙,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或按合伙协议的约定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协议退伙自退伙事由出现或协议达成之日起生效。
2.声明退伙,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约定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自合伙人提出退伙声明之日起生效;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从提出退伙声明之日起满30日生效。
3.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无法履行无限连带责任;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这种情况出现即可视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没有因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
1.合伙企业的委托代表,与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相当。
其代表合伙企业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以企业名义行事。
代表人是企业治理结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委托代表的行为由企业承担责任,对个人而言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但个人在行使企业的代表权是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事法律,代表人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则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是近年来法律新设的一种新的企业形态,主要采用的行业是私募股权和私募基金行业。
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由于普通合法人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制,所以对于普通合法人的股东、也就是合伙企业的间接股东而言,也是以其投资为限承担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