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犯法的区别:犯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是广义的法。
而犯罪指违反了《刑法》的规定,造成了社会危害,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所以“犯罪”肯定是违法,但“违法”并不一定是犯罪。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
犯相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属相相克之说。
来源:相传汉武帝刘彻在位时,曾下令在各州县甄选十六岁的美女进宫入侍,大臣东方朔之女也在甄选之列,东方朔为了保住自己的爱女,杜撰了一个命相相克的说法,其意为:白马犯青牛,羊鼠一旦休;金鸡克玉尺,鸡猴不到头;虎蛇如刀割,兔龙泪交流。
当时十六岁的女子属兔,而帝王素以真龙天子自居,兔龙相克,违者必遭祸灾。
武帝听了当即宣昭,不得选犯相之女进宫,据此,东方朔使女儿避过一难。
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是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系统,但是它们在同一个系统中,按照各自的不同功能,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决定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因素系统,即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及其过程的因素,包括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另一类是影响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因素,即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是犯罪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它们本身并不产生犯罪,但却对犯罪的产生起促进、加强、保证和提供便利等作用;犯罪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是指对犯罪的起源起根本性决定作用的因素。
括社会关系、社会结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剥削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它们反映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本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犯罪直接原因包括社会环境中的刺激、诱发因素和犯罪人犯罪的心理、欲念和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