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民族经济的细胞。
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力,取决于公司对资本、劳动力和管理等生产资源的整合和开发能力。
公司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降低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提高公司和投资者的商事活动效率。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无不是公司法健全的国家。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动力,能够激发投资热情,防范无限责任风险,极大的促进经济发展。
1.公司法第27条;
2.可以用货币估值的技术,如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不能估值的无法作为出资;
3.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章程如下: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5.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10.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