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的被动性首先体现在立法理念的偏差上。
特定时代的法只能是对特定阶段法律关系一般性、普遍性的反映,那么希望立法事无巨细,涵盖一切法律关系,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可能的。
社会变革与立法息息相关,也是立法的强大推动力。
立法是国家重大的政治活动,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这一活动的过程中,立法行为不会也不应该是完全独立的,而是通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把各种利益诉求融入立法中。
立法与民众意愿出现鸿沟,自然容易形成立法滞后。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立法原则的指导思想如下: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坚持党的领导;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
5.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1.狭义的解释: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广义: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两者之间的解释: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4.北大教科书解释: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
西方国家对于立法的理解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