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是由民政局负责安置,相关的费用也是由民政局负责分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后,所有退役士兵由民政局负责安置,12年以上转业士官岗位安置,其他人员发放自主就业费,标准为:义务兵每年6000元,士官每年7000元。
根据国家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方法如下: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5.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
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5.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