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会法》: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
3.25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
4.01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5.1001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6.5001至10000人,设委员21人至29人;
7.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8.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一。
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1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具体来说,就是从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当日起,至下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在特殊情况下,经工会委员会提议,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具体任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规模较小,工会会员也比较少,其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应当相应短些,可以为三年;有的企业规模较大,工会会员也比较多,经常开会,从人力、财力上也会付出很多,工会的任期可以是五年。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5.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