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变化如下: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条件: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须为合法,任何一方之债务不合法如赌债等,不得主张抵销。
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
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单方主张抵销。
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张以其债务与他方后到期的债务抵销。
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应允许其主张抵销。
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