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
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总结时扣除”。
2.《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总结时扣除。
<一般企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2、百分之14、百分之
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